发布日期:2017-03-01  来 源:  作 者:

第五节 行 政 给 付(共7项)

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法律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救灾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

二、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三、发放现役军人死亡抚恤金

法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四、发放伤残军人抚恤金

法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五、发放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六、发放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优待金

法律依据: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规定享受优待”

七、发放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及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并告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当前页:6   [1] [2] [3] [4] [5]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