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3-01  来 源:  作 者:

第二节 行 政 处 罚 (共32项)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取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同上)

三、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同上)

四、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同上)

五、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同上)

六、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同上)

七、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同上)

八、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同上)

九、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注销)的社会团体或者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吊销登记

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注销)的社会团体或者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上缴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

十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

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

十四、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

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

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

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

十八、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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