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3-01  来 源:  作 者:

第三节 行 政 强 制 (共11项)

一、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强行土葬应当火葬的遗体

法律依据: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土葬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火葬;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的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的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的活动

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取缔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的活;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

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取缔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社会福利机构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八、取缔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同上)

九、取缔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同上)

十、取缔进行非法集资的社会福利机构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同上)

十一、取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社会福利机构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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