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3-01 来 源: 作 者:
第一节 行 政 许 可(共5项)
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审批
法律依据: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合法证明、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验资证明、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三)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草案;
(四)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
(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华侨或其他国外申请人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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