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4-10  来 源:  作 者:

    一、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程序: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要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五)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单人照片。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