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4-10  来 源:  作 者:

    社会福利办公室具体负责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承担城市“三无”老人和城乡孤残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一、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审核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条件 1、符合当地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2、有规范的名称;3、有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设施;4、有相应的资金;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申请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机构章程;
    3、资金状况证明;
    4、场所证明;
    5、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证明;
    6、与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的提供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办理程序 1、申办人或组织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民政部门提出申请;2、由民政部门受理后,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泰安市市养老服务机构筹建(办)批准书>>;3、机构完工后经实地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泰安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申请表》,并领取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书。 
    二、社会福利机构年检  
    市级民政会同县级民政部门到社会福利机构现场审验,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年检报告书、年检自查小结、年度财务收支报表、其他相关材料。
市级社会福利科做出年检结论,合格发回《社会福利机构登记证书》副本,不合格收缴《社会福利机构登记证书》 
    三、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由各企业按照年检标准进行自查,并填写好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交主管部门等待检查。由民政、国税、地税部门会商年检方案,联合对本辖区内的福利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审核。在县级民政、税务部门进行年检的基础上,由市级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安排抽查。为年检不合格企业,要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取消福利企业资格,并追回其年检年度已减免的税金。
符合标准的市民政部门出具年检认定书,不符合标准限期整改或取消。 
    四、社会福利企业申办流程  
    一、社会福利企业申办条件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二、社会福利企业申请材料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9、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符合条件发放证书,不符合的出具书面说明 
    五、孤儿生活补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办发〔2010〕161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要求,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确定从2010年1月起为全市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分级承担。
   (一)救助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政府资助,自救互助;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二)救助范围: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申请程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公示;乡镇(街道)核实;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救助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护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六、“明天计划”工作流程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及民政部门监护的残疾孤儿和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儿童,实施手术矫治康复。残疾儿童提出申请,所在区县提出手术康复方案并填报手术康复申请表,工作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明天计划”办公室,市民政局汇总后,报省审批并申请资金资助,并与定点医院签订“明天计划”实施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万无一失,省厅下达手术计划后,由市民政局会同定点医院共同制定每个残疾孤儿手术方案,组织手术实施,手术完成后,按规定上报相关材料,审核后结算手术康复费用。 
    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申请条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二、办理程序
    1、申请救助。
    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到救助站申请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申请救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情况。
    2、核实登记。
    救助站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3、实施救助。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无偿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于自愿终止救助的,及时终止救助;对受助期满且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终止救助。
    4、安置返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对无行为能力不能自己返乡的受助人员通知其亲友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