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4-10  来 源:  作 者:

    一、调查摸底
    1、调查时间。春冬救助工作实施前,每年灾情基本稳定、粮食产量确定后,民政办应组织专人深入灾区全面开展荒情调查摸底,对全年灾情进行全面核查核定,调查摸底时间为每年的9月5日至25日。
    2、调查内容。按照民政部的《需救济人口台帐》要求,入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灾民家庭情况:户主姓名、家庭类型、家庭人口、现有粮食、其他收处;②需口粮救济情况:口粮救济人口、口粮救济数量;③需衣被救济情况:衣被救济人口、衣被救济数量;④需伤病救济人口。
    3、建立台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在入户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
    二、需救助情况的上报
    春荒:根据调查,每年1月10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并上报市民政局。
    冬令:根据调查,每年10月10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并上报市民政局。
    三、核查、评估分析和救助计划的制定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灾民生活救助计划,于每年10月10日(冬令)前和1月10日(春荒)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
    (一)救灾资金的申请
    对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春荒、冬令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如完成灾民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
    (二)救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接到市财政和民政局的拨款文件后,提出拨款计划,必须在10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在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乡镇(街道办事处)自行安排本级财政资金,解决灾区群众春荒冬令期间的生活困难。
    五、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1、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受灾群众由乡镇(街道)民政办通过“户申、村评、乡镇(街道)审、县(市)定”四个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救助对象名单。具体工作程序:
    (1)户申:由受灾户本人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评: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受灾户困难程度,评选出本村需政府救助名单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
    (3)乡镇(街道)审: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根据村上报的需政府救助名单,进行分类、汇总,审核后报市民政局;
    (4)县(市)定:市民政局在对《需救济人口台账》排查的基础上,将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需政府救助名单确定后,分别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确定后的救助名单。
    2、将确定的政府救助对象的救助情况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连同灾民救助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灾民救助花名册》是在对《需救济人口台帐》上的救助对象的排查基础上建立的,是对需政府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的主要依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建档,其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济款物发放情况。《灾民救助花名册》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填报存档一份。并用将《灾民救助花名册》制成EXCEL电子表格报民政局救灾科以备监督检查。
    3、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政府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 
   《灾民救助卡》是针对在特定的救助时段内,对需政府救助的灾民实施生活救助时向救助对象发放的凭证。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等。《灾民救助卡》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由市民政局盖章后发放到户。
    4、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时段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领取救灾款物。救助对象在领取救灾款物时,需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捺印,乡镇(街道办事处)需在救助对象持有的《灾民救助卡》上盖章。
    六、监督、检查
  1、市民政局在救灾资金下拨分配后,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次救助时段内发放的救灾款物数量进行跟踪核查。检查《灾民救助卡》是否发放到户、救助对象领取的救济款物是否与《灾民救助花名册》相符,真正落实到户、到人。
    2、市民政局对救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同时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及专家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3、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救灾资金、物品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发放救灾资金、物品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严厉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乡镇(街道办事处)救灾资金、物资下拨分配方案确定后都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