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0-09  来 源:  作 者:

一、成立条件

按照《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及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我市社会组织党组织成立条件是:凡是有正式党员(含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人员党员,下同)3名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要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2名的,要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只有1名党员的,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和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的原则,采取单独联建、挂靠组建、区域或行业统建等方式,全部建立联合党组织。

二、成立程序

(一)社会组织提出建立党组织申请。社会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党员人数,以社会组织党组织筹备组名义,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工)委提交成立党支部的书面申请,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提交书面申请时,需同时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肥城市社会组织党建情况登记表》各一份。

(二)业务主管单位党(工)委对申请进行批复。业务主管单位党(工)委收到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申请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党委会研究确定符合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研究任命党支部书记(待支部换届时再行进行选举)。对只有2名党员的,要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单独组建。

(三)刻制支部印章。社会组织在收到批复后,业务主管单位党(工)委递交《关于刻制支部印章的请示》,经社会业务主管单位党(工)委同意后,持批复文件和证明到公安部门刻制支部印章。

(四)批复备案。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工)委在对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进行批复后,将批复文件报市社会组织党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