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7-05  来 源:  作 者:

一、受理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成立登记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9991228);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1228日)。

 四、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提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不少于3万元以上的合法财产。

▲提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市、县(县级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七、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过的程序

(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提交名称核准申请书(举办者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须加盖公章并附相应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须亲笔签名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文或执业许可证。举办者根据拟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类别,向业务主管单位(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文或执业许可证。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举办者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或执业许可证后,应尽快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申请成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验资报告1份;其他材料3份,至少1份原件):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公章。)

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需分别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7、章程(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8、《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9、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以下三种之一:⑴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文本格式见附件一);⑵买卖合同复印件;⑶租赁合同复印件

10、验资报告

持名称核准证明到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办理验资报告。

八、准予成立登记后的有关事宜

1、领取批准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领取刻章介绍信、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到质检部门办理机构代码、到银行办理设立账户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

2、填写以下表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备案表》、并持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