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二、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受理条件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四、申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公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公章)。
4、章程(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审核——审批——到行政服务大厅领取文件和更换证书
六、办结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