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二、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受理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申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2、章程(加盖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审核——审批——到行政服务大厅领取文件和更换证书
六、办结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