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注销。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三、内容
(一)清算:成立清算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和社会团体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组成清算组织。与社团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与社团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人,不得吸纳为清算组织成员。)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社会团体持以下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公章);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6、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会议纪要。
(三)经审查同意的,社会团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社会团体印章、财务章、办事机构印章、分支机构印章),并领取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