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4-23  来 源:  作 者:

 

1、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办理结婚登记出具手续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需持军人证件、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情形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屑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疾病的;

4、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提供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办理撤销登记

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受胁迫方系被拐卖成婚的证明);

申请撤销只能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7、补领婚姻登记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是结婚或离婚的法律事实已经客观存在,只是因为证明该关系的法律证书丢失或损毁,现需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再予以补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与办理结(离)婚证件相同,补领婚姻证件可双方到场也可一方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