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民〔2012〕13号
关于印发《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
考核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考核指导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考核,是深入推进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并按照《考核指导办法》明确的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考核细则,切实加强对所属部门和单位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考核与指导,确保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效。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考核
指导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建设,切实提高民政为民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意见》(鲁民〔2011〕1号),结合全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社会参与、简便易行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省民政厅根据本办法,对全省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和厅机关处(室、局)、厅属单位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情况进行考核。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情况的考核,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用心服务情况。
(三)公平服务情况。
(四)依法服务情况。
(五)创新服务情况。
(六)队伍建设情况。
(七)宣传和理论研究情况。
(八)群众满意度和社会评价情况。
第五条 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
(一)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的情况。
(二)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的情况。
(三)分析总结、查找薄弱环节、研究推进措施的情况。
第六条 用心服务情况主要包括:
(一)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的情况。
(二)搭建沟通平台、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的情况。
(三)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深化细化实化为民服务的情况。
第七条 公平服务情况主要包括:
(一)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民政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公平合理的情况。
(二)建立完善民政基本公共服务和保障标准科学确定、动态调整、自然增长机制的情况。
(三)在民政服务管理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的情况。
第八条 依法服务情况主要包括:
(一)完善民政法规政策、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二)执行《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推进民政公共服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的情况。
(三)实施民政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落实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情况。
(四)健全社会监督和民政内部监督机制的情况。
第九条 创新服务情况主要包括:
(一)推动民政行政管理创新的情况。
(二)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
(三)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的情况。
(四)加强民政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的情况。
(五)创建民政为民服务品牌的情况。
(六)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民政为民服务的情况。
第十条 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民政干部和职工队伍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情况。
(二)建立联系困难群众制度、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宣传和理论研究情况主要包括:
(一)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的情况。
(二)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的情况。
(三)开展理论研究的情况。
第十二条 群众满意度和社会评价情况主要包括:
(一)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对各项民政为民服务的满意程度。
(二)社会各界对民政部门的评价。
(三)民政部门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同级党政部门工作考核中的位次。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成立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采取自查、抽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自查,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和厅机关处(室、局)、厅属单位对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检查与评估,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民政厅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抽查,由省民政厅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每年对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和厅机关处(室、局)、厅属单位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 评议,包括内部评议和社会评议。内部评议,由厅机关业务处(室、局)、厅属单位与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交叉评议;社会评议,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入户访谈、网络评议、在民政服务“窗口”单位设立意见箱,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方式,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八条 省民政厅考核领导小组每年根据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建设的推进情况和工作任务变化,制定下发年度具体考核意见。
第四章 考核等次及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年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由省民政厅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当地党委、政府。
第二十一条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