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9-08  来 源:  作 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部署要求,解决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负担过重问题,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和服务群众效能,改善社区治理环境,释放社区自治活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工作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组织居民自治、协助政府工作和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的职能,指导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开展自治和服务活动。全面清理现有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制订《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试行)》(以下简称《项目清单》),实行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项目清单》协助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信访维稳、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养老服务、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体建设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

二、实施准入制度

凡不属于《项目清单》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但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的,实行准入审批制度,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 凡属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任务、下指标。凡属社区居民自治的事务,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尊重居民委员会的自主权,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三、规范机构挂牌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在社区另行设置工作机构。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中心)三块牌子和民政部统一的社区标识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一块识别牌,各部门不得以条线规定为由,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室内上墙制度进行清理,有条件的社区可采用电子屏、电视屏、触摸屏等方式集中展现。

四、精简台账档案

按照“能并则并、能简则简、能撤则撤、去粗存精、去虚存实”的原则,对社区各类台账、报表进行精简,压缩重复、流于形式的台账;取消未经批准的各种创建、考核、评比等纸质台账。推行以工作记载簿替代社区台账,社区工作完成情况可用表格填写,日常工作情况以工作人员笔记为依据,各类活动、会议情况用照片及文字说明留档。有条件的社区,基础工作、重大事项及综合性报表等,以电脑录入为主,建立规范的电子档案。

五、压缩各类参会

精简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区级组织的会议每年不得超过2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会议每月不得超过4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每周只召开一次由社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如无特殊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召开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确需召开的,必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六、控制评比检查

全面梳理现有涉及社区的各类考核评比活动,取消无实际意义的考核评比项目,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合并、精简考核评比项目;规范考核评比活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新增考评项目,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考核评比外,其他针对社区的考核评比活动,由区(县、市)统一纳入综合性考评,每年一次性实施。对社区工作的考核,必须以社区居民的评价意见为主,不得以台账、奖牌、挂牌为评估指标。精简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的检查活动,部门工作检查只针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工作的检查每月不超过3次。

七、规范公章使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主要用于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为居民提供能如实掌握的居住、政审、申请救助、抚恤、高龄津贴、残疾保障、职工和居民社保、计划生育婚育情况、就业扶持、子女助学金、学杂费减免、青少年课外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八、完善自治功能

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创新社区事务参与方式,探索“网上论坛”“楼宇自治”等新的自治方式,不断拓宽自治范围和途径,丰富自治内容和形式。开展“民主听证会”“民情恳谈会”等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创新协商形式,明确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化、常态化。

九、提高服务效能

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块、联系驻区单位、代理服务、服务承诺、入户走访等制度,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制度,加强与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反映和协调居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夯实基层服务管理平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服务,推行社区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互助服务,提高为民服务效能。

十、加强督查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要将社区减负增效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的一项基础工程,纳入政务督导检查范围,定期进行督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进行问责,责令限期整改。

 山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4 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