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民〔2011〕6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必须靠制度约束、用规范管理、依标准服务。制定民政各项业务服务的标准和规范,既为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约束,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进行评判和实施监督,对于提高民政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满意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落实《规范》,并在服务实践中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能力,深入推进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建设。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