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3-16  来 源:  作 者: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泰安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管理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机构、布局和发展总量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归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核定并管理社团编制,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民非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五)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有关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调整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事项。
  (七)拟定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市直并指导街道、镇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订全市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九)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市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和地名标志规划、设立、管理工作;负责街道、镇和行政村的设立、撤消、更名、区域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维护及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贯彻实施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助服务机构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工作和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三峡移民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