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肥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泰办发[2010]11号)和《中共肥城市委、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肥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肥发[2010]15号),设立肥城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工作。
(二)新增指导和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泰安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管理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机构、布局和发展总量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归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核定并管理社团编制,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民非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五)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有关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调整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事项。
(七)拟定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市直并指导街道、镇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订全市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九)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市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和地名标志规划、设立、管理工作;负责街道、镇和行政村的设立、撤消、更名、区域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维护及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贯彻实施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助服务机构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工作和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三峡移民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人秘科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局机关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安全、督办、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宣传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承办、组织、协调民政调查研究工作;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综合性文件和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系统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人员培训计划;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全市民政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三)优抚科(加挂市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和因公因病军队伤亡人员褒扬政策的落实;审核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和保护工作。
负责全市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安置政策的落实;承办市直和省属以上单位城镇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事项;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管理中心)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直并指导街道、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四)救灾科
拟定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和本级拨发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直并指导街道、镇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三峡移民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
(六)社会事务科(挂地名办公室牌子)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做好全市婚姻登记、尸体火化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负责全市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和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机构、布局和发展总量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归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核定并管理社团编制,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民非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配备局长1名(副科级)。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